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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官网下载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7 丨 浏览次数:

  2023年以来,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其通过宣传折页、视频发布房产销售广告。该公司在销售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兰溪街1251的学府华庭小区商品房时存在以下行为:1.制作2000份宣传折页发放给顾客,宣传折页中含有“织密路网•全域通达学府华庭扼守城北交通主轴,北接城北主干道,南至喀什路,西延长春路,东临河滩路,项目距地铁3号线分钟可到机场,高效路网,20分钟全域通达”等内容;2.售房部大厅内的电子屏幕播放视频内容为“入户大堂挑高6米”的画面,但销售的商品房入户大厅实际挑高只有3.6米,并未达到6米。制作宣传折页和视频费用共计52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内容提供有关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亦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2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对和田市某药房涉嫌药品虚假宣传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新疆某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广告内容审查,发布“补肾强身片”药品广告的线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与洛阳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由洛阳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补肾强身片”药品广告内容,当事人将广告内容翻译成尔语并将原广告进行了拼接、修改,但未重新申请药品广告审查,于2022年11月1日起在和田县融媒体中心广播台FM99.2尔语频道播出,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陆续播放了25天(每天3次、每次20分钟)累计75次。该公司通过广播频道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男性疾病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引起的尿频、尿急、失眠、乏力、记忆力差、头疼、掉头发、头发变白”“可靠”“安全不会复发”“百分百见效”等内容,同时含有某医师、研究员、营养与健康讲师、患者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江南app官网下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疆某信息传媒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广告内容审查、发布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是利用广告扩大宣传主治功能、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合法、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案例3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3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知名品牌“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举报,对位于天山区解放南路255号珠拉商贸城17层B-16的“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和天山区解放南路国际大巴扎2号楼1楼2A-3号的“天山区国际大巴扎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FENDI”牌服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服装的进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服装城一楼D50档的“Queen Model”店铺,以265元/套(1件卫衣+1条卫裤+1件马甲=1套)的价格购进了4种颜色、共212套(636件)使用带有“FENDI”logo的布料制成的服装,并于当日将这些服装分别运到自己经营的“天山区解放南路某服装店”和“天山区国际大巴扎某服装店”以38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共销售106套(318件),违法经营额4.0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FENDI”所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它代表着唯一性、质量和信誉。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4 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蕴县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3年5月22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管局对富蕴县金山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并处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蕴县金山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满瓶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满瓶区内3个氧气瓶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3个氧气瓶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在进行气瓶冲床前未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了国家相关特种设备法律规定,更是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因其专业性、江南app官网下载特殊性,在日常使用和管理时应当慎之又慎。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本案的查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5 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7日,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转来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呼图壁县某食品厂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2月7日迪达尔软面包(香蕉味面包)和日期为2023年1月2日的老蛋糕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上两批次的产品全部以出厂价销售给某商行,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经与经销商联系,除抽样产品外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额共计2200元,生产成本1760元,违法所得4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机关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食品生产单位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不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这不但是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而且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己负责。

  案例6 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3年4月26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鄯善县工业园区内的多晶硅施工现场在用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八台起重机械未加贴检验合格证,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无有效的操作证。执法人员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责令改正,经查明,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鄯善县合盛工业园多晶硅施工现场使用的八台起重设备均未加贴检验标志,当事人确认未经过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起重机械是企业吊运货物的重要工具,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安全意识淡漠,麻痹大意,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台账,定期自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多管齐下,使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案例7 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经销部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案

  2023年5月17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机电经销部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354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乌苏市友好路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机电经销部正在生产、销售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经查,该低压开关成套设备(配电箱)属于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0月16日下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附件2中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产品大类为低压电器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涉嫌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非法经营额为5.896万元,违法所得为35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案例8 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5月6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管理服务的某小区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2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经查,当事人使用登记的2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因检验不合格,2023年3月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向当事人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了电梯检验不合格及立即停止使用的事项。2023年3月2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22台不合格电梯并整改,在整改期间电梯必须停止使用。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管理服务的某小区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上述22台检验不合格电梯仍在继续运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使用电梯,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电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上上下下”的安全。

  2023年4月30 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对阿瓦提县某商店销售仿冒食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阿瓦提县新生路某商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商店内及库房存放有262件食盐(40包/件),每包净含量500g,标注生产厂名为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现场鉴别,判断以上262件食盐非该公司生产。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购进该类食盐260件(另赠送4件),至检查时已销售2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盐与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盐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物资,是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是工业经济的重要基础,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该局将继续把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作为保民生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制售假冒食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合格的食盐。

  案例10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炒作学区房案

  2023年5月4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炒作学区房案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售房部门口制作并发布一幅含有“某小学旁学府美宅书香浸润涵养骄子”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宣传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制作和安装共计56个户外广告,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广告公司将上述广告制作安装完毕,其中13幅户外广告均含有“哈密某小学旁、某某中学旁”等内容,上述13幅户外广告由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由当事人自行发布,涉案户外广告制作、安装费用共计为9937元;同时,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司员工的朋友圈发布内容为“实锤 !恭喜!某小区业主孩子就读某小学,赠超大阳台建筑面积110-139㎡旺销爆品洋房”的广告,上述通过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无设计发布费用。当事人上述户外广告和朋友圈广告中提及的小学、中学与其开发的小区并不相邻,经联系教育部门,当事人开发的小区适龄儿童2022秋季入学并不在涉案广告中提及的学校,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家长为了让孩子有好的就学环境,拼了命也要买学区房,正因为如此,一些开发商把学区房作为卖点,吸引家长趋之若鹜。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整治市场乱象,对监测、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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