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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和虚假违法广告行政执江南app官网下载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0 丨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知识产权和虚假违法广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深入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和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为震慑违法者,警示生产经营者,现将其中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例向社会公布。

  2022年3月,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西藏某电视台发布的有关违法广告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电视台分别发布的“长白山足龄鲜人参”广告语中含有“活动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广告语,“鹿茸血肽片”广告语中含有“平均每一公斤药材才提炼出1克”的广告语,这两项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电视台作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9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辖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预售的商品房广告语中存在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并经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不讳。该当事人行为违反市场监管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广告中须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系统案件线索,林芝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林芝某电视台对有关违法广告线索进行核查。经查,林芝某电视台受林芝市某医院委托发布的24条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行为,涉案金额0.9万元。该电视台行为违反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电视台作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侵犯“天之蓝”“海之蓝”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市堆龙德庆区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批涉嫌侵犯“天之蓝”“海之蓝”等商标商品,均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权利人的员对该商行销售的有关商品进行鉴定,系侵权假冒商品。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侵犯“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市某配送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配送中心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一批涉嫌侵犯“名扬手工全型火锅底料”商标商品,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现场经权利人的员对该商行销售的有关商品进行鉴定,系侵权假冒商品。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1.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山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一批涉嫌侵犯“日丰”商标商品,现场经权利人的员对该公司销售的有关商品进行鉴定,系侵权假冒商品。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提供侵权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有关侵权商品未销售进入市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林芝市巴宜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林芝市某蔬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线索进行检查,发现该当事人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自行印制“嘎玛源无公害”商标在无标识鸡蛋上向市场销售,并制作制假商标印章6枚。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没收制造侵权商标印章及涉案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昌都市公安局线索通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卡若区某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正在销售涉嫌侵犯“五粮液”商标商品82瓶。有关商品经登记保存后送“五粮液”商标权利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商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商标权利人查处请求,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根据昌都市“牛栏山”代理商线索举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昌都市公安局对卡若区某流动推销白酒商贩入住的宾馆及车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牛栏山”商标商品100件。有关商品经登记保存后送“牛栏山”商标权利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仁布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仁布县康雄乡亚德细褐羊毛织品农业专业合作社诉仁布县康雄乡某民族服装缝纫店,未经许可在织物编织机上擅自使用其“钢筘”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加工制作衣物。根据权利人诉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日喀则市、仁布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邀请专利技术人员,从“钢筘”技术来源、专利制度、专利先用权抗辩、专利维权技术评价和群众使用历史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解。通过努力,双方就有关技术使用达成和解,用案例向有关企业和群众普及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当地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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