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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疫情江南app官网下载发布虚假商品广告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布时间:2023-11-10 丨 浏览次数:

  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这些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对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答。

  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新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记者 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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