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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官网下载中国发布丨《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 禁含落户就业升学等承诺

发布时间:2023-11-06 丨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促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11月2日—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发布指引从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和主体责任四个方面,细化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要求,并明确指出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的八种类型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十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广告主应当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等8种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10种情形。江南app官网下载江南app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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